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唐青林(5)
因此,对于网络链接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由于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但网络链接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本案中,对于WD信息公司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法院判决WD信息公司删除相关侵权信息,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是正确的。
2、主张商业秘密的侵犯,原告的举证责任,三项缺一不可。
主张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对其拥有商业秘密权、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三者虽有逻辑关系,但均缺一不可,有一项不成立,均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本案中,法院认为,两上诉人(原告公司)未举证证明两被上诉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没有分析认定的必要,直接对上诉人商业秘密的保护予以否定。
法条链接
1、《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在举证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即在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对方对该项主张进行反驳的,应当提出充分的反证,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由对方承担。例如,在方法专利和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应当提供其使用的方法的证据,被告拒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3、《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在举证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即在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对方对该项主张进行反驳的,应当提出充分的反证,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由对方承担。此外,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某些主张,应当根据法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一方对于自己的主张,由于证据被对方掌握而无法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由此即确立了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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