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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性商业秘密的权属/唐青林
职务性商业秘密的权属 ——王某安诉卫生部GJJL与合作中心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要旨
所谓职务商业秘密,是指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是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中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职务性商业秘密是职工在执行职务期间开发的商业秘密,需要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凝聚着用人单位的科学决策、集体智慧和长期的经验积累。根据合同法规定,职务性商业秘密权的权属归单位所有。
  
基本案情
王某安于1988年3月至1998年9月在卫生部人事司工作,1998年10月到卫生部GJJL与合作中心工作至今。2002年10月18日,卫生部医疗GJJL中心经批准变更名称为卫生部GJJL与合作中心。
  根据卫生部GJJL中心办公会议记录的记载,2000年5月26日,卫生部GJJL中心召开人事制度改革小组会议,参加人员为田民、邢高岩、陈福清、刘志贵、王某安等五人,会议对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了初步部署。2000年5月30日,会议一致同意确定王某安为执笔人,起草方案的草案。2000年5月31日,在主任办公会上,田民报告了人事改革调研的预想,李洪山提出了对改革方案的一些意见,如“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路一定要开阔,要借鉴企业的做法”、“主张开座谈会,包括机构的设置、设岗”等。2000年6月13日,卫生部GJJL中心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李洪山在今年的工作特点中提到“3.人事制度改革,目的:人尽其才,从整体全局利益的角度,提高认识,方案要经过充分的征求意见,机构要调整”。2000年6月19日,人事制度改革小组召开了全体人员(5人)参加的会议,对人事制度改革调研的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至2000年10月,卫生部GJJL中心多次召开了主任办公会和中心办公会讨论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原告王某安诉称:涉案薪酬方法是其用自己十多年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积累的经验和掌握的知识,通过对被告薪酬管理问题的分析研究,独立创造出来的智力劳动成果,是原告获得职业竞争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具有商业价值,具有实用性,且为防止其商业秘密泄漏,原告采取了合理的、适当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所有特征。告李洪山以非法手段骗取后据为己有,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为原告恢复名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36万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履历证明、职称证书、原告参与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证明原告具备研究设计“薪酬方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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