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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性商业秘密的权属/唐青林(4)
可见,由于职务性商业秘密是职工在执行职务期间开发的商业秘密,需要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凝聚着用人单位的科学决策、集体智慧和长期的经验积累,因此,法律规定,职务性商业秘密权一般情况下应归属单位。当然,对于完成单位商业秘密的个人,由于其付出了非常的努力和贡献,根据法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完成人享有职务成果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如署名权、标识权、荣誉权;获得奖励权、报酬权,成果许可或转让后分成的权利、优先受让的权利,等等。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信息为其个人的商业秘密,但并未对其独立完成商业秘密提供充分证据,故无法认定其享有商业秘密;而被告则证明,为了完成涉案信息,组建了改革小组,并为完成涉案薪酬方法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研究、部署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信息是被告单位集体参与完成的,属于被告的单位商业秘密。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企业在研发一项重要的商业秘密技术成果或经营信息时,应当对该信息的完成过程进行及时整理,随时存档,包括为研究开发相关信息所召开的集体会议的时间,参加人员,会议议程,会议成果等,都应当做好相关材料的整合,以此证明企业为研究开发相关商业秘密所作出的努力,以防企业员工以相关信息为个人研发成果为由主张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职务性商业秘密完成人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 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 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根据法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因此,对于完成单位商业秘密的个人,由于其付出了一定的努力和贡献,该个人可以与单位协商,对其进行一定形式的奖励,约定完成人享有职务成果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如署名权、标识权、荣誉权;获得奖励权、报酬权,成果许可或转让后分成的权利、优先受让的权利,等等。

法条链接
1、《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 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 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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