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完成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单位商业秘密/唐青林
兼职完成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单位商业秘密 ——周某民与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情要旨
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兼职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兼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完成的技术成果应当视为职务技术成果。
基本案情
2001年5月28日,原告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L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邱奇,经营范围为网络制作、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服务。公司成立时的股权份额为:邱奇占60%,姜琼艳占40%。2001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民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约定原告聘请周某民利用业余时间为甲方进行网站制作和软件程序的开发,并约定了被告方的保密义务。
2003年11月26日,原告接纳易龙游戏网的冯晔、陈宇锋、陈云生三人为新股东,原告的公司股权重新分配为:邱奇占67%、姜琼艳占3%、陈云生占12%、陈宇锋占9%、冯晔占9%。
2004年6月7日,五被告发表《Box01工作组成立联合声明》,称:“鉴于对Boxbbs.com原创业人员股权无法得到确认的前提之下。原团队核心成员周某民、冯晔、陈云生、陈宇锋、陈永平,在于Box目前版权以及法律无法认可情况下,决定全体离职,成立新Box01工作组,并将注册新公司。启用新域名box2004.com,域名归公司所有。新成立的Box01将回收原BOXBBS源程序以及数据库资料。该源程序和数据库资料属于新公司所有。BOX01工作组所面对的法律相关责任由周某民、冯晔、陈云生、陈宇锋、陈永平,五人共同承担。”
2004年6月9日,被告陈云生注册了一个新的www.box2004.com网站(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网站1)的网络域名,被告周某民从涉案网站下载了用户数据库,并利用原先设计开发的用于涉案网站的软件程序开通了被控侵权网站1,同时对涉案网站的软件程序的配置文件进行修改,使涉案网站无法运行,并通过在其他网站上发布公告、在QQ群里发通知等方式将涉案网站的注册用户引导到被控侵权网站1。
2004年8月20日,五被告以案外人李都都注册的北京大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新网注册了www.ibox.com.cn网站(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网站2)的网络域名,替换并停止了原先的被控侵权网站1。2006年2月10日,被控侵权网站2的域名变更到悦维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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