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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仅作出笼统约定是否有效/唐青林
保密协议仅作出笼统约定的,是否有效 ——北京TG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叶某念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要旨
为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在保密协议中,应对以下内容做出明确约定:(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明确哪些属于需要劳动者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2)保密期限,一般来说,商业秘密被公开前,劳动者都具有保密义务;(3)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4)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保密协议仅作出保密的笼统约定的,很可能被法院做出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认定。

基本案情
TG咨询公司是成立于2005年11月23日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发起人为法国TG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在质量检查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叶某念于2008年4月14日至2010年10月25日在TG咨询公司工作,担任技术支持经理一职。TG咨询公司与叶某念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叶某念在TG咨询公司供职期间和离开后的约定时间内,保守企业秘密,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责任。2010年9月25日,TG咨询公司在发给叶某念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双方于2010年10月2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叶某念有责任及义务保证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
  TG检测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8日,原名北京天创嘉华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质量检验检测、设备检验检测等;原股东为夏裔和安晓风。2010年6月,叶某念从夏裔和安晓风处受让了该公司的股权,成为唯一股东。同年7月2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批准,该公司名称由北京天创嘉华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TG检测公司。
  诉讼中,TG咨询公司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具体指该公司的三个客户即贝联特种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贝联公司)、艾联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艾联公司)和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的联系方式、结算方式、交易条款以及交易价格。就此,TG咨询公司提交了一份自行统计的客户名单,该名单中显示有上述三家公司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其中,贝联公司曾于2010年2月至7月和TG咨询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涉及合同金额为5920元。叶某念当时代表TG咨询公司经办相关事宜。为证明双方交易的条款、价格和结算方式,TG咨询公司提交了双方之间传真的任务书和交易单,但叶某念和TG检测公司以上述证据属于复制件为由不予认可。
  为证明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系该公司客户,TG咨询公司提交了双方之间往来的传真件及电子邮件打印件,但内容均为英文,叶某念和TG检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此外,TG咨询公司为证明叶某念窃取其客户信息还提交了部分电子邮件打印件及该公司员工出具的书面证言,叶某念和TG检测公司亦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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