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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岗通知单的法律效力/唐青林
签署离岗通知单的法律效力 ——北京ZKHJ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史某娇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情要旨
签订《离岗通知书》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否签订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但要求员工签订《离岗通知书》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保密制度并不健全的企业,要求员工以《离岗通知书》的形式确认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不仅能作为原单位对企业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有效证据,而且是员工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有利证明。

  基本案情
  2002年4月27日,北京ZKHJ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KHJ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提供服务器托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2004年11月1日、2007年3月26日、2007年8月15日,史某娇、崔鹏、高建分别就职于ZKHJ公司,均担任公司市场部的销售经理职务,负责公司客户的洽商、联络工作。ZKHJ公司(甲方)于2008年1月1日分别与崔鹏(乙方)、史某娇(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二份《劳动合同书》中均载明:“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4月8月,ZKHJ公司分别与史某娇、高建、崔鹏签订《员工离岗通知单》,解除了与三人的劳动关系。史某娇、高建、崔鹏分别在《员工离岗通知单》的正面下方签名。在《员工离岗通知单》的背面打印有“员工离职后不得侵犯公司权益,应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但无史某娇、高建、崔鹏的签名,三人均对该内容不予确认。离职后,史某娇、高建、崔鹏分别就职于三信时代网络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6月2日,三信时代网络公司成立,主要从事网络服务器托管业务。
  2009年6月17日,ZKHJ公司对www.edeng.cn易登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证明高健通过易登网发布了招商广告。
2009年11月17日,ZKHJ公司的代理人在北京市燕京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书认定:IP地址段“218.240.40.0-218.240.43.255”的使用者及“www.from2000.com”等16个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的使用者为该公司客户信息中的公司及个人。
2010年2月25日,北京网宽天下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与三信时代网络公司签订《主机托管服务合同书》。2009年4月29日,ZKHJ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与史某娇、高建就服务器托管业务进行交谈,证明史某娇、高建确实在以三新时代网络公司的名义开展服务器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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