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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岗通知单的法律效力/唐青林(4)
专家点评
很多企业在员工离职时,会要求员工签订《离岗通知单》,对员工在职时的工作完成情况、交接情况、员工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予以明确,并要求员工签订保密承诺,要求员工在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离岗通知单》又称为《离岗承诺书》,是商业秘密保护中一种较为常见、有效地保密方式,尤其对于在职期间保密措施欠缺的企业,《离岗承诺书》往往成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形式。本案中,企业正是通过与员工签订《离岗通知单》的形式,使法院认定ZKHJ公司对涉案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离岗通知单》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承诺在离职前完成了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交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2)离职后,因本人在职期间工作经办未完成事务需要本人辅助完成的,本人承诺予以积极协助;(3)离职后本人积极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对知晓的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绝不向第三人泄露,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擅自使用;(4)离职后,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劝说单位员工跳槽;(5)如违反上述约定,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员工离职时签署的《离岗通知单》,明确了企业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离岗通知书》不仅为原单位对企业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有效证据,而且是员工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有利证明。因此,要求员工签订《离岗通知书》具有积极意义。应当注意的是,《离岗通知书》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否签订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一般来说,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健全的企业来说,《离岗通知书》可能更主要的在于对企业人员流动进行完整备案,以及对员工交接工作的一项证明的需要;而在保密制度并不健全的企业,员工以《离岗通知书》的形式明确其保密义务,则成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一项必要的保密措施。
如本案中,虽然原告中鸿基公司在企业的“销售工作制度”中对员工的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但由于企业的相关“工作制度”是否有拘束力应当以员工知晓为基础,当企业无法证明员工对工作制度已经“亲自签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被告离职前签署的《离职通知单》,法院很有可能以企业没有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为由,对原告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原告要求保护商业秘密的主张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缺乏关于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充分证据),但是对于涉案客户信息,由于其具备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型、实用性和保密性的特征,法院对其构成原告企业商业秘密的主张予以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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