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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岗通知单的法律效力/唐青林(5)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欠缺的企业,可以通过与离职员工签订《离岗承诺书》的形式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在离岗承诺书中,务必做到由离职员工本人亲自签名。《离岗承诺书》由多页的,应当要求员工在每一页上进行签名;每一页有正反两面的,也最好是让员工在正反面上进行签名,以防员工以只看到部分页面承诺内容为由,否认保密义务。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如何确保公司保密制度对员工的拘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对员工的拘束力,应当注意对其进行出示,并让员工亲笔签收为前提。
本案中,虽然中鸿基公司制定的“北京中鸿基销售工作制度”中规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但庭审中,被告史某娇、高建、崔鹏仍以“不知晓公司制定的上述规章制度”为由,否定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2、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中指出,认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从客户信息的秘密性、实用性、利益性和保密性四方面进行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ZKHJ公司主张的文鹤教育公司等十八个公司及个人的客户信息,除窦家骏、众智联恒公司、集叶通公司以外的公司及个人均与ZKHJ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中产生的联系方式、交易内容、合同价格等经营信息系ZKHJ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深入接触客户,花费了人力、物力、财力所积累形成的特定化客户信息,不为通常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无法从公知领域获得,具有秘密性;ZKHJ公司通过向上述的公司及个人提供主机托管服务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该客户信息具有实用性和利益性;ZKHJ公司在《劳动合同书》、《员工离岗通知单》中约定了该公司员工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并在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制定了保密条款,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使该公司的客户信息具有保密性。因此,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3、付款凭证能否作为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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