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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泄密高危人群及管理/唐青林(4)
对于上述几类涉密人员,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重点加强管理:
(1)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类并进行等级界定。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按照所涉商业秘密等级的不同将各类涉密人员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人员,并根据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2)涉密人员审查制度,并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对于涉密人员,企业应对员工的思想道德、工作情况、履职情况等进行入职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和竞业禁止协议。
(3)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和教育,增强和培养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
(4)对涉密人员的离职管理。对涉密人员设定脱密期,在离职前要求涉密人员返还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和物品。有必要时,可与涉密人员签订《离职承诺书》,重申涉密人员对企业各类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公知信息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作为商业秘密的涉案86家客户名单,原告已将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在广西民族报《XZG专刊》上通过刊登招聘广告的方式进行了公开披露;同时,涉案86家客户的相关信息也已在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互联网上进行了公开披露。且对于本案唯一有商业秘密点载体的名人养生堂公司,虽然刊登的招聘广告信息中所披露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与其商业秘密点载体即《信息发布合同书》中所记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有所不同,但被告或其他公众仍然可以从互联网或报纸上找到该客户公司相应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和电话),原告所称的该客户名单中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构成公开披露,故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为公知信息。

法条链接
1、《公司法》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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