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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中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唐青林(2)
  2008年5月19日,GLD公司再次对派威公司的网站内容进行公证,该网站出现了GY公司法定代表人伍韵洁参加派威公司捐款的照片。在第四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上,郭志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介绍了《PV2008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软件。GY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伍韵洁与郭志明是夫妻关系,郭志明曾在GY公司担任总经理。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GLD公司是《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GY公司违反其与GLD公司所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当中的保密义务,将GLD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派威公司使用。派威公司在明知GY公司披露给其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是GLD公司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GY公司、GLD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依法判决:GY公司、派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GLD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共同赔偿GLD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4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GY公司、派威公司在一审均认可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
  法院认为, 一、关于GLD公司主张权利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涉案软件源代码是GY公司依据软件开发协议为GLD公司专门进行编写,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GLD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GLD公司主张其对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享有权利,但GY公司认为,在2008年6月8日依据合同交付源代码之前,源代码的管理、保密由GY公司负责,源代码的权利属于GY公司。从双方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看,2006年12月19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明确了协议开发的软件源代码所有权由GLD公司。从2008年6月8日《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文档资料移交与开发人员确认书》(简称“确认书”)看,“文件中关于软件开发过程的方案、设计说明、需求分析、逻辑设计、各种源代码(采集、传输、存储、展示)、数据库设计文档、数据库文件、测试报告等知识产权均属于GLD公司商业秘密。”“确认书”进一步明确了GLD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由于协议、“确认书”均已明确合作开发的涉案软件源代码属于GLD公司所有。因此,可以确认涉案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GLD公司。
  二、关于GY公司、派威公司是否侵犯了GLD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原审法院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的派威公司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的文件来看,派威公司提供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联系人就是吴建平,邮箱地址与GLD公司提供的双方往来邮箱地址完全相同,且派威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可以确认派威公司在2007年12月曾经与GLD公司洽谈过代理GLD公司的软件合作事宜。其次,派威公司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的软件源代码后30页与GLD公司享有商业秘密的软件源代码高度相似,且有GLD公司员工黄交存修改标记,派威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GY公司二审审理中解释黄交存原来是其员工,但仍不能合理解释GY公司员工黄交存修改软件标记为何出现在派威公司登记著作权的软件源代码中。最后,派威公司2007年12月尚在与GLD公司洽谈代理软件,2008年3月就推出了与GLD公司软件功能极为类似的《PV2008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软件,这么短的时间内派威公司自主开发的可能性很小。结合GY公司总经理郭志明参加派威公司的活动,其法定代表人伍韵洁在GY公司网站参加捐款活动及郭志明作为派威公司的代表参加第四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及原审法院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的证据等,可以认定GY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擅自向派威公司披露了GLD公司的商业秘密;派威公司在与GLD公司就软件代理事宜洽谈中止,且明知或者应当知道GY公司向其泄密的软件属于GLD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派威公司、GY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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