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信息范围/唐青林(4)
因此,在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涉案信息中的论坛网站的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复人栏中的注册用户名”、“帖子主题”以及“回复内容”均在该网站论坛中公开,网络用户只要登录该网站均能知悉上述信息,该些信息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故不构成商业秘密。而对于网站论坛的“注册用户”及其登记资料,由于是属于原告所有、一般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轻易获取,符合“不公知性”的要求,但是本案原告未能对该论坛注册用户登记资料等后台资料的记载形式和具体内容予以充分明确。因此,法院对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专有技术特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
4、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由单位研制开发或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实验结果和实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失效)
第二条 (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是指提供或者传授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的合同。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ruclawyer.com);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欢迎切磋交流,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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