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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唐青林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件要旨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收买目标企业员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通过从与目标企业有合作关系处出获取;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如海关、工商、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人员,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0日、2010年3月8日,被告陈某、宋某分别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任市场部经理,宋某任行政人事部经理。被告余甲原系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陈某、宋某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2010年3月8日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建有客户资料卡、客户联系日记表,其中记载有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明珠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临沂鲁能超越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东电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明珠电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10月22日、11月12日、11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5月19日、6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
另查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为:制造:温湿度控制器、变送器的制造;服务:温控系统、电子控制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批发、零售: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水处理成套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余甲,投资人为陈某、宋某、余甲。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工业自动化控制装置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会展服务;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销售等。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陈某、宋某均系原告在职职员,与原告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大量重要客户被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带走,后经查实,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系陈某、宋某、余甲三人于2010年9月8日成立、并于2010年10月15日获得核准的一家与原告具有相同经营范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其生产经营的产品与原告相同。原告认为,被告陈某、宋某均系原告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原告的客户信息、产品报价、产品成本、经营策略等原告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信息。在被告陈某、宋某与原告一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告余甲共同出资成立与原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余甲在明知被告陈某、宋某与原告仍存在劳动关系、知晓其掌握原告大量重要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以鼓动、唆使、煽动、拉拢等方式与其共谋成立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故意非常明显、侵权行为恶劣、侵权后果极为严重。同时,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告陈某、宋某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市场信息、产品报价等是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披露、获取、使用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故被告余甲、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也已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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