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唐青林(4)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企业在用人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注意对离职员工的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未经原单位批准离职的员工,一般不要聘用,以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网页打印资料的证明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在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文件,应当尽可能地提供原件。但有正当理由证明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问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本案中,被告杭州某某公司提交的“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等原告认为是其商业秘密的客户网页宣传资料”均为网页打印资料,属于复制资料范畴,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2、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客户名单又称为客户信息、通常指经营者将其作为交易对象的客户名录、地址以及其材料等。
本案中,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资料符合客户名单的特征:第一,该名单并非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的信息,不为通常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第二,上述信息对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实用价值,能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第三,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宋某签订有保密协议,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包括广州番禺明珠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内的客户名单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故法院对其构成商业秘密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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