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几点构想/范一丁(11)
四、结束语
也许关于构想只能从原则上讲而难以具体,而有关临时仲裁制度的设立似乎所需要的并非是在理论上讲清应当与否,因为毕竟这是一个既古老又出新的话题,最关键的是这类构想能否转化为实际操做方案,所需的呼吁也应是有理有据的。观念的转变首先要说服的是自已而不是别人,这样不等于懂得就可转为实际行为。美国有关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对“调解”与“传统仲裁”的结合,〈35〉表明现代社会的需要是相通的,因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不能与之相比,但在有关大量民间争议不能及时解决,法院诉讼费时、费力、费钱,积案有增无减,现有仲裁制度又基本上是法院办案方式、法院办案程序,常设仲裁机构廖廖无几,杯水车薪的情况下,对有关设立临时仲裁制度思考不能不说是当务之急,寻找办法和出路的实际需要,虽然不当之处在所难免,但需要的是在慎审后应有的行动。
二00三年十月六日完稿
注释:
〈1〉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做裁决”。其“前者即指临时仲裁,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可在我国得到承认并执行”。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 胡康生主编 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P136
〈2〉《法律的概念》 [英] 哈特 中国大百科出版社 1996年版 P25
〈3〉见前注〈1〉P4
〈4〉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年版 P807
〈5〉参见《商法全书》 江平主编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5年版 P495
〈6〉参见前注〈1〉P9
〈7〉参见《法律制度》 弗里德曼著 李琼英 林欣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P23
〈8〉参见《法律现代化与意识形态化色彩》 陶广峰 《中国法学》 2003年第4期 P42 1996年第二版 P44
〈9〉《法学概念 》 吴祖谋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1〉参见前注〈4〉 P412
〈12〉参见前注〈1〉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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