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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唐青林(4)
对于上述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一般按照以下先后顺序予以采用: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推定损失优先确定;不能确定的,可以采用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方法确定;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时,则考虑采用定额赔偿的方法,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侵权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在商业秘密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数额,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法官根据案情、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酌情确定,因此,在数额的确定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权利人应该尽可能地对花费的各项费用提供充分的票据证明,证明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如花费的巨大的研发费用,因为权利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而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巨额获利情况等,以尽可能地得到法院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的支持。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违反竞业限制的诉讼案件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竞业限制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因竞业限制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应当以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法院作为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案。
2、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
本案中,乙公司的客户名单、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能为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对于乙公司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此外,乙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协议》等方式对该信息采取了积极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价值型、实用性以及秘密性等特征,法院认定,涉案的客户名单构成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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