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承担/唐青林(5)
本案中,原告LH模型厂主张的信息不具备商业秘密的要件,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本案中,被告AS公司和谢立平删除LH模型厂的企业网站,并在其自身网站上做有悖于AS公司本身的企业历史、与LH模型厂的情况基本一致的企业宣传介绍,其行为不符合经营者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和工人的商业道德,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损害赔偿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的方式、规模、时间和LH模型厂的盈利等情况,酌定赔偿金额77136.40元(含相关维权费用)。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2、《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第六条 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为因其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填平”和“弥补”为限,不实行惩罚性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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