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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心人员的涉密管理/唐青林
企业核心人员的涉密管理 ——某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要旨
企业的核心人员,如技术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作为企业的顶梁柱,往往掌握着企业的重要商业信息。企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其核心人员进行涉密信息的管理: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权利人企业内部做好涉密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核心人员进行商业秘密法律教育和保密义务培训。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飞炬公司”)于2001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半导体模具、集成电路的测试模具和发光二极管,并提供售后服务,销售公司自产产品”。2002年6月,爱普生公司向原告购买了总价(含税)为3344元的FPC下治具、电针、电针套等;2002年8月,爱普生公司向原告购买了总价(含税)为2103.01元的电针及电针套等。
  被告宿某某自2001年12月至2010年11月在原告处工作;被告陈某某自2002年11月至2010年11月在原告处工作。两被告同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两被告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原告《劳动手册》第九部分载明,“飞炬员工必须对公司业务、财物、技术数据及资料和内部业务文件进行保密。包括技术经营、不得公开的具体数字等信息……”,两被告均已在该手册上签字确认。
  被告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新优公司”)于2003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产品及零部件,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宿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某某任监事。
  原告为证明其与爱普生公司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还提交了其与爱普生公司的交易清单,由于该证据系原告自己制作的文档,没有相应的交易凭证进行佐证,法院不予认可。
原告飞炬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1年9月,主要生产和销售半导体模具、集成电路等产品。被告宿某某自2001年起在原告处担任经理职务,主管销售、制造和售后服务等;被告陈某某自2002年在原告处担任技术工程师。2003年8月,宿某某与陈某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被告新优公司,制造和销售与原告同类产品。此后,两人利用在原告处任职的便利,披露和使用原告的经营信息和资源,并将原告客户飞单至新优公司,自2003年至2009年间,新优公司因侵权获利共3223189元,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审理中,原告明确本案仅主张苏州爱普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生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与该公司交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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