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心人员的涉密管理/唐青林(3)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素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秘密,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可见,企业可以从下四个方面对企业的核心人员进行涉密信息的管理:
(1)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根据涉密人员的不同类别、涉密范围、涉密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并由相关人员亲自签字确认。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涉密对象,对涉密人员给予一定的保密费,鼓励其自觉遵守保密协议。
(2)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不同,竞业禁止义务是禁止核心人员在职或离任的一定期间内、自营或者从事与本企业相同或近似、有竞争业务的工作,这句能有效地避免核心人员利用掌握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在本案中,原告正是因为没有与被告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得被告在2003年至2010年的7年期间,能够自营被告公司,获得巨额利润。、
(3)权利人企业内部做好涉密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于企业的涉密信息,按照用途和重要性,进行分类管理,并对涉密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归档。对于不同的涉密信息,均制定相应的查阅、交接手续,对于相关接触人员,做到“谁查阅,谁签字,谁负责”,从而将涉密信息进一步落实到个人,做到对涉密信息的有效管理。同时,这也是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有效凭证。
(4)对核心人员进行商业秘密法律教育和保密义务培训。通过有关商业秘密法律知识的培训,从思想上牢固核心人员的保密意识,使广大职工增强法制观念、责任感、归属感,梳理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思想,普遍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企业的核心涉密人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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