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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中,如何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管理?/唐青林(2)
  深圳亚讯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证据已明确证实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等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相关的QQ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可共同说明被上诉人之间如何通过复制、窃取深圳亚讯公司已有的汽车团购网站的后台系统核心技术(包括源代码、数据库)来制作某某公司的后台系统的过程和事实。2.前述QQ聊天记录因使用并保存在深圳亚讯公司的办公电脑内,属办公系统内容,且相关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因此公司有权将其作为证据保全并提交法院,具有合法来源。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但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并未组织被上诉人就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相关QQ聊天记录进行质证,被上诉人仅就证据载体提出异议,并未就证据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故原审法院的庭审过程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深圳亚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2.原审判决有无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法院对上述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
  一、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深圳亚讯公司主张构成其商业秘密的系亚讯车网汽车团购系统的源代码和数据库,相关内容封存于何某某工作电脑的硬盘中,但深圳亚讯公司既不能证明其对何某某硬盘中存储的内容享有合法权利,也不能证明该硬盘中存储有与该公司服务器上所运行的汽车团购系统的源代码和数据库相同的内容,亦即深圳亚讯公司未明确构成其商业秘密的亚讯车网汽车团购系统源代码和数据库的具体内容,故缺乏主张商业秘密权利的基础。且深圳亚讯公司未对亚讯车网汽车团购系统的服务器中的源代码和数据库进行公证保全,即缺乏与某某公司汽车团购系统的相关源代码和数据库进行比对的基础,故不能证明某某公司运行的汽车团购系统相应的源代码和数据库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深圳亚讯公司提供QQ聊天记录,拟以此证明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但该QQ聊天记录存在诸多瑕疵,如QQ聊天记录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未经确认;深圳亚讯公司确认QQ聊天记录打印件内容与硬盘中存储的QQ聊天记录并不完全一致,作为证据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是否确系从何某某封存的硬盘中打印难以证实;周某某聊天记录的获取、硬盘封存至内容打印的过程均无记载;深圳亚讯公司也难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QQ聊天记录的合法来源,故该QQ聊天记录对其待证事实缺乏证明力,不能以此认定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深圳亚讯公司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侵权事实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深圳亚讯公司关于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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