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中,如何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管理?/唐青林(3)
二、原审判决有无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深圳亚讯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未就其提交的QQ聊天记录组织质证,但依据原审庭审笔录明确记载,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深圳亚讯公司已将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交,原审法院组织各被上诉人进行了质证,最终原审法院对该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未予认定,系原审法院正常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行为,故原审判决并不存在程序违法之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周某某、何某某、某某公司侵害了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深圳亚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无纸化办公的工作模式,无疑将给企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带来压力,这类纠纷在企业与员工之间非常常见。本案中,原告亚讯公司主张封存于何某某工作电脑的硬盘中的涉案源代码和数据库等相关内容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始终未能证明其对何某某硬盘中存储的内容享有合法权利,也无法明确涉案商业信息的具体内容,故法院认为原告缺乏主张商业秘密权利的基础而宣告其败诉。那么,在互联网行业中,该如何克服无纸化载体的不足、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管理呢?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静态和动态,即从商业秘密的权属管理和日常使用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1、权属管理方面,即对员工制作或者存储于员工电脑终端机中的软件的权属予以明确。作为涉密信息的直接接触者,员工制作并对企业涉密信息有直接操作的权利,这就很容易发生员工在原有的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变更或者改进软件源代码等行为,从而使得企业和员工之间对于软件的权属发生纠纷。如在本案中,由于涉案源代码和数据库一直存于被告何某某的硬盘中,原告亚讯公司始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的所有权。因此,这就需要权利人和员工之间对涉及的商业秘密的权属进行明确约定,约定员工的职务成果均为公司所有,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员工不得利用工作电脑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事务,企业对员工电脑中的一切事物均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
2、日常使用方面。
(1)涉密电脑隔离放置,并实行专机专用,定岗定责。将放置有涉密信息的电脑,与日常工作的电脑和工作区域隔离开来,并由专人设置密码,非指定人员无权使用隔离电脑,隔离的涉密计算机不连接互联网,防止黑客侵入,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对于每个人的电脑,也实行专人专用,通过设定开机密码、定时锁定程序等方式,禁止他人私自动用他人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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