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中,如何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管理?/唐青林(4)
(2)采取加密措施。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信息时,可以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信息的被送达人享有该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这种措施对于传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窃取、窃听,以及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但也要注意员工滥用、钥匙丢失等情况发生。
(3)对对外传输的信息,采取加密认证措施。在涉及到涉密信息的对外传输时,企业可以使用加密程序,要求信息的获取中必须享有解密的“密钥”方可获取信息,这一方面防止了不法人员的非法获取,同时也能减少员工因误发而导致的信息损失。
(4)在电脑终端中安装操作历史记录程序,对员工使用硬盘、软盘、U盘等拷贝、复制企业涉密信息的时间和次数进行准确备案。一般情况下,严禁员工私自使用个人的硬盘等外在工具对涉密信息进行拷贝;确需拷贝的,需登录记录程序,将拷贝的时间、内容、人员等进行详细备案。
(5)企业高层管理者(雇主)对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进行监视。对此,企业可以在员工第一次工作或开始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时,就通过规章、守则、计算机屏幕画面等明确宣布,企业将监视每一个员工的网络中所传输的信息,包括私人的(用办公计算机设备)电子邮件等,并定期不断进行此种规定的宣传教育,以阻却个别员工的不法行为;也为今后实施监视措施时,不会引起毫无精神准备的员工的不满。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QQ聊天记录可否作为商业秘密的证据?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可见,QQ聊天记录应当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
2、在审判过程中,该如何进行QQ聊天记录的举证?
与大多数电子证据一样,QQ聊天记录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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