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中,如何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管理?/唐青林(5)
因此,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于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应当特别注重对电子证据的固化,尽量保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对此,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本案中,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存在以下缺陷:首先,该记录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未经确认;其次,深圳亚讯公司确认QQ聊天记录打印件内容与硬盘中存储的QQ聊天记录并不完全一致,作为证据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是否确系从何某某封存的硬盘中打印难以证实;第三,周某某聊天记录的获取、硬盘封存至内容打印的过程均无记载;最后,深圳亚讯公司也难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QQ聊天记录的合法来源,故法院对于原告该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法条链接
1、《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4、《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ruclawyer.com);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欢迎切磋交流,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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