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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唐青林
招标信息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四大特征。在招、投标项目过程中,招标人的相关信息必然会通过网络公开或者邀请等方式公开,使同领域的相关人员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得,故招标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常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00年3月成立,被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理某公司”)于2010年1月成立,两者的经营范围均为:洁净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理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朱某与李某共同出资,李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
中某公司的招标项目(以下简称“中某项目”)由中某公司就“威海中某光电特气系统、设备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在中某项目及某某项目投标过程中,李某、刘某均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任销售经理一职,刘某系李某下属,同时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2009年7月14日,原告作为甲方、李某作为乙方曾签署《保密协议书》,约定,乙方应保守甲方之相关商业秘密。
  2010年3月22日,刘某收到发自原告公司邮箱“某某@某某.com”的电子邮件,附件为“中某项目报价20100316”(以下简称“原告报价1”)。该报价包括工程报价汇总、管路系统报价单、设备部分报价、GDS &Power System报价单、人工及测试部分报价五部分。3月23日11时06分,刘某将原告报价1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某审核。3月23日17时10分,刘某发送电子邮件给中某公司的王伟,附件为“中某报价”(以下简称“原告报价2”)。该报价与原告报价1的格式、具体项目、规格、数量等相同,单价与总价有所变更,项目总价为2,081,627.82元。3月26日刘某再次发送邮件给李某,附件包括与原告报价2内容相同的“中某报价”、“Technical Proposal for zhongbo Project100316” (以下简称“原告技术方案”)等。上述原告报价1、2及技术方案中的投标人均为原告。
  4月1日17时39分,刘某X发送邮件给王X,同时抄送李某及“liubaojie1983”,附件包括“中某商务标”、“报价明细”(以下简称“被告报价”)、“中某技术方案”(以下简称“被告技术方案”)三个文件。该些文件与原告从中某公司取得的加盖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书面投标文件内容基本相同。在该些文件中,投标人均为被告,总投标价为1,9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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