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理使用/唐青林
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理使用 ——深圳市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保密义务源于法律的规定,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竞业禁止是一项约定义务,需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竞业禁止是保密的重要手段,通过订立竞业禁止条款,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市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简称星某文化传播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产品包装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以上不含限制项目)。
被告赵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入星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10日,星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被告赵某签订保密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期限、保密津贴等都作出了明确约定。2010年3月15日,被告赵某向星某文化传播公司辞职。
2009年11月24日,星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远某地产(中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远某公司)签订《活动承办合同》,由中山远某公司委托星某文化传播公司组织"久仰一墅风范--远某城半山别墅区Ⅲ产品鉴赏会"活动合同中显示有中山远某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星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其为中山远某公司承办上述活动的具体经办人为被告赵某,但赵某予以否认。
2010年10月18日,星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时,星某文化传播公司明确其于本案中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为有关中山远某公司的客户名单、客户资料,包括中山远某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方案及意向等信息。
另查,被上诉人深圳市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文化传播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赵某,经营范围:文化活动策划、礼仪活动策划等。
再查,"远某杯"青少年艺术钢琴邀请赛章程显示:"远某杯"青少年艺术钢琴邀请赛将于2010年4月3日至8月16日在中国中山举行。被告大某文化传播公司承认其承办上述邀请赛。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