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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的取证途径/唐青林(3)
  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某某公司、被告董某在明知刘某某系原告公司员工的情况下,通过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公司的57张箱包设计稿,其中55张箱包设计稿由董某书面确认系由刘某某提供,另2张箱包设计稿(5号鉴定书表5、表10)根据原告提供的箱包图片、样品照片及鉴定报告书等证据,与原告的箱包设计稿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箱包设计稿存在接触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某某公司、董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该两张箱包设计稿。在上述57张设计稿中,被告某某公司共对其中33张设计稿进行了制作样品、许诺销售等使用。被告刘某某作为原告公司的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原告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被告某某公司、董某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三被告的行为互相结合,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原告的57张设计稿中,尚未对外公开的48张设计稿,仍然是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某某公司应当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关于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由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原告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刘某某应当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内为原告消除影响,由于原、被告均为上海的箱包企业,原告在箱包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原、被告的产品均在海外市场有销售,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故原告要求在《解放日报》、《CHINADAILY》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被告某某公司的获利,故应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在上海箱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较为恶劣、侵权时间较长、侵权数量较大、被告广交会资料中的价格以及箱包产品的利润率、箱包设计稿的商业价值、原、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某某就本案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消除影响,上述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1,020元。
  
专家点评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提供充实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以及侵权人侵权行为的隐蔽性,通常会给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带来巨大的障碍。本案中,原告通过自行监控、公安机关询问、公证机关保全证据、司法鉴定等多种形式收集了充分了证据信息,主张具有的箱包设计稿是其自行设计、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效益的经营信息,故应当受到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可以说,证据的充分收集是原告得以胜诉的关键。那么,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可以通过那些途径来获取相关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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