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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独立研发商业秘密的证明事项/唐青林
主张独立研发商业秘密的证明事项 ——申请再审人高某茂与被申请人北京YDG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要旨
权利人主张因独立研发获得商业秘密权的,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证明:(1)企业具有独立研发、生产的能力,包括员工资质、员工具备的相应的操作技能等;(2)企业进行独立研发过程每一个进程中的有用数据,并且已经由此形成的企业独立研发涉案信息的文件、财务记录和电子文档等;(3)为研发涉案信息,企业已经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高某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北京YDG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YDG公司”)的涉案墨汁配方和制造工艺已经被公众知悉。“YDG”的传人通过1959年出版的《墨汁制造》等公开刊物对其墨汁的工艺和配方进行了披露,其墨汁配方已经公布于世,不应当认定是不为公知所知悉的信息;无证据证明YDG公司生产墨汁的配方与传人公司使用配方的相同或相似。虽然YDG公司的“YDG墨汁”和“中华墨汁”被列为国家秘密,但是保密文件没有指明具体墨汁配方,在没有证据指明配方究竟为何物时,高某茂及传人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和义务向人民法院提出YDG公司生产墨汁的配方为公众所知悉的抗辩理由;—、二审判决对传人公司生产墨汁的配方是依据公知资料独立研制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错误。对比YDG公司已经公开的墨汁配方、公开刊物记载的墨汁配方、YDG墨汁产品的配方以及传人公司墨汁产品的配方,可以得出结论,传人公司和YDG公司的墨汁产品主要原料配方均处于公有领域,其余配方为各自独有;高某茂是YDG公司聘用的助理经济师,是行政管理人员,自1978年以来一直在YDG公司的印泥车间工作,没有接触过墨汁的保密配方;—审中YDG公司提交的墨汁生产下料单载有剧毒物质重铬酸钠。二审庭审中,传人公司的证据也表明YDG公司生产的墨汁中有剧毒物质。一、二审法院对剧毒物质的产品予以保护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健康。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YDG公司提交意见认为:YDG公司生产墨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自1990年7月被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YDG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保密制度,其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是YDG公司的商业秘密;高某茂熟知YDG公司生产墨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高某茂前后主管生产以及技术检验、市场开发,也是YDG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副组长,与YDG公司的墨汁配方和生产工艺有密切接触,参与研制具体实验和生产二十一年之久。对YDG公司的所有配方、工艺、诀窍、原料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了如指掌;一审被告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传人公司”)是高某茂成立的家族式企业,其作为最大股东和董事,组织其配偶和女儿及妻弟、妹妹等成立传人公司。传人公司的经济利益与高某茂家人及家族利益息息相关;传人公司生产的墨汁的性能与YDG公司的完全相同;传人公司生产的墨汁是自行研发的主张在一审开庭中被暴露研发过程是伪造的,印证了高某茂披露YDG公司商业秘密和传人公司明知高某茂违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事实;传人公司不能证明其墨汁的原料配方和工艺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传人公司与高某茂构成共同侵权。请求驳回高某茂的申请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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