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独立研发商业秘密的证明事项/唐青林(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YDG公司的涉案墨汁配方是否不为公众知悉以及传人公司、高某茂是否侵犯了YDG公司墨汁配方的商业秘密。
“YDG墨汁”以及“中华墨汁”于1995年11月被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待审项目,并于1996年5月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保密期限为长期。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对于纳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持有单位,包括国家秘密的产生单位、使用单位和经批准的知悉单位均有严格的保密管理规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国家秘密中的信息由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处于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被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YDG墨汁”、“中华墨汁”在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海关监管、失泄密案件查处中均有严格规定。既然涉及保密内容,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中就不可能记载“YDG墨汁”、“中华墨汁”的具体配方以及生产工艺。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于1998年1月4日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离、退休或调离该单位时,应与单位签订科技保密责任书,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本单位同意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任何单位从事与该技术有关的工作,直到该项目解密为止。因此,“YDG墨汁”、“中华墨汁”产品配方和加工工艺在解密前,一、二审判决认定该配方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无不当。
YDG公司的涉案墨汁是在传统配方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正如其创始人谢崧岱曾言,“一艺足供天下用、得法多自古民书”。YDG的墨汁能够传承一百多年,在业界享有盛誉,并被列为国家秘密,其配方的组分、比例及(或)加工工艺必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虽然高某茂提交的1959年出版的《墨汁制造》以及其他文献中记载了有关YDG生产墨汁的制造工艺和配方,但并不意味着YDG公司生产的墨汁配方于1959年被公众知悉。否则,也与1996年YDG公司的相关墨汁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实相矛盾。在高某茂提交的《北京工商史话》中,有1987年9月26日潘怡采编的“开墨林先河的YDG墨汁厂”一文,记载了YDG公司在企业的发展传承方面通过改变溶胶操作、调整墨汁原料等进行创新、博采众长、精益求精的事实。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其内容是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完善的,只要信息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YDG公司在一、二审中称其墨汁配方是不断改进的,存在延续性的主张符合市场规律和实际情况。高某茂主张YDG公司生产墨汁的配方已被公开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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