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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独立研发商业秘密的证明事项/唐青林(3)
高某茂提交的《精细化学品配方1000例》、《新编实用日用化学品制造技术》、《碳黑生产与应用手册》、《实用化工产品配方工艺手册》中描述了墨汁制造的有关配方以及某项组分在每一种配方中可能起到的作用。上述文章中,墨汁的配方具体组分各不相同,有交叉也有重合;对于制作方法的描述也各有不同。因此,不能因为配方的有关组成部分被公开就认为对这些组分的独特组合信息亦为公众所知。相反,正是由于各个组分配比的独特排列组合,才对最终产品的品质效果产生了特殊的效果。他人不经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代价不能获取。这种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特殊组合是一种整体信息,不能将各个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YDG公司的有关墨汁被纳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且YDG墨汁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也反证了其配方的独特效果。高某茂关于一、二审判决对传人公司的墨汁配方是依据公知资料独立研制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高某茂在1978年进入YDG墨汁厂工作,1984-1985年担任副厂长,主管墨汁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车间的设计,1995年—1996年高某茂担任副厂长期间提出研制高档墨汁,此后研制高档墨汁的工作一直进行,研制工作要向高某茂汇报。2001年高某茂被聘任为副经理任职期限叁年,自2000年11月16日起算。高某茂在YDG公司的工作领域涉及生产、技术、市场以及检测、技术革新等方面。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高某茂具有接触墨汁的保密配方的可能或条件。高某茂申请再审关于其为YDG公司行政人员,从未接触墨汁生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高某茂是传人公司最大的股东,其妻王淑云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茂、传人公司在一审中就独立开发研制墨汁产品提交的证据,有的是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YDG公司对真实性以及所要证明的目的有异议;有的是因为虽提交了证人证言,但YDG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反证,证明该证人推翻了曾向传人公司出具的证言。传人公司出具的《传人牌墨汁初步研制阶段的记录材料》,研制人员为传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没有证据佐证下,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一、二审法院对高某茂、传人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没有采信,并无不当。通过公知资料中对生产墨汁的配方组分进行有机的排列组合,生产出符合市场需要的高质量的墨汁必定需要大量的劳动和反复的实验,而传人公司在成立后短短时间凭借几个没有相关技术背景的个人,就很快开始生产出产品,并在北京、深圳等地销售,在没有现成的成熟配方前提下是不可能的。一审庭审中,传人公司的股东曾陈述,其问过高某茂关于墨汁的材料、配方等问题。根据YDG公司的相关墨汁作为国家秘密的事实,高某茂有接触YDG公司商业秘密的条件,结合传人公司设立及主张独立研发的证据,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二审法院关于高某茂向传人公司披露了YDG公司生产墨汁的配方,传人公司非法使用了高某茂披露的墨汁配方的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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