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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独立研发商业秘密的证明事项/唐青林(5)
应当注意,这里所形成的所有证据应当能够成为一个闭合的证据链,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企业确实是通过独立研发获得同一商业秘密,从而排除企业侵害商业秘密的可能。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技术信息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前款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可见,技术信息作为一种技术方案,不仅包含了其各种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其要素之间的有机组合,同时还包括要素组成后的整体功效。
本案中,高某茂提交了《精细化学品配方1000例》、《新编实用日用化学品制造技术》、《碳黑生产与应用手册》、《实用化工产品配方工艺手册》等文章,描述了墨汁制造的有关配方以及某项组分在每一种配方中可能起到的作用。但这只是对墨汁配方某些组成部分的公开,而不牵涉到墨汁的独特组合信息。事实上,正是由于各个组分配方的独特排列组合,才使得YDG墨汁有了特殊的最终品质效果,他人不经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代价不能获取。这种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特殊组合是一种整体信息,不能将各个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故法院对于传人公司的墨汁配方是依据公知资料独立研制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建议稿)》
第七条 数人分别独立研究开发完成时间之先后,各独立研究开发人均得自由使用、让于或披露该商业秘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前款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ruclawyer.com);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欢迎切磋交流,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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