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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唐青林(2)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BC公司拥有商业秘密的侵害;二被告自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就本案的侵权行为向原告BC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赔偿原告BC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
  原审宣判后,SBK公司、雅格士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二审法院另查明:BC公司和雅格士公司生产的双色GEL鞋垫,由主体部件和3块插色部件组成,该3块插色部件分别分布在脚大拇指处、前掌中后部、后跟处,呈上、中、下排列。其中,前掌中后部的插色部件面积较大,呈一定宽度的长条状,其两端虽未触及鞋垫的两侧边缘,但与两侧边缘均仅留有狭小空隙。两家公司所使用的模具,都是双流道双浇口设计,两个浇口分设在前掌中前部一侧和后跟处。
2009年6月5日,厦门市模具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出具一份《模具行业协会的认定》,内容是:通过一致讨论和现场勘验,专家组成员认为:采该带有插色小件的双色GEL鞋垫模具的双流道双浇口设计不符合行业技术秘密的基本条件,属于公开的专业设计常识。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在北京紫图[2008]知鉴字第26号《鉴定报告书》中,凭借雅格士公司提供的公知文献,形成的鉴定结论之一为:BC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中有两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即:(1)带有插色小件的双色GEL鞋垫模具的双流道双浇口设计;(2)以耐高温发泡材料作面板的托盘,并作成20层托盘的托盘架。但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上述两项技术信息并不能构成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主要理由分析如下:
  一、关于“带有插色小件的双色GEL鞋垫模具的双流道双浇口设计”问题
 BC公司和雅格士公司所使用的生产该双色GEL鞋垫所使用的模具都是双流道双浇口设计的技术信息,分别于1982年6月第1版出版的高等学校轻工业专业试用教材《塑料成型模具》、2005年3月第1版出版发行的《注塑模设计与生产应用》、2006年1月第1版出版的《塑料成型工艺与模具设计》书中都进行了部分载明。
  上文中三份公开出版物,有的揭示了双(或多)腔模具的双(或多)流道、双(或多)浇口的设计原理和要求,有的则直接公开披露了这种设计的技术方案。因此,BC公司所主张的“带有插色小件的双色GEL鞋垫模具的双流道双浇口设计”技术信息,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条件,不构成技术秘密。SBK公司和雅格士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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