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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唐青林(3)
  二、关于“以耐高温发泡材料作面板的托盘,并作成20层托盘的托盘架”问题
  根据2008年8月8日原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以及法院于2009年9月4日所作的现场核查可知,雅格士公司的鞋垫产品脱模温度为50-60℃,其生产车间的托盘既有使用耐高温的发泡材料,也有使用其他材料,这些托盘上均铺盖有绒布,且呈不规整地存放在托盘架上。由此可见,雅格士公司的鞋垫产品脱模温度不很高;将用发泡材料或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托盘进行混合使用的事实,说明了在这种脱模温度不很高的状态下,刚生产出的鞋垫产品要散热降温,并不一定非得使用发泡材料,使用其他材料也不致对鞋垫产品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发泡材料对于刚脱模的鞋垫产品不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降温冷却材料,主要起存放产品的作用,其不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不能为使用人带来竞争优势,即不具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法定条件,不构成技术秘密。至于20层的托盘架,其层数更不应被认定构成技术秘密。因此,SBK公司和雅格士公司有关这方面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凭借鉴定时获得的公知文献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存有不当,其《鉴定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相关技术事实的依据。基于此,BC公司有关“带有插色小件的双色GEL鞋垫模具的双流道双浇口设计”、“以耐高温发泡材料作面板的托盘,并作成20层托盘的托盘架”两项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主张,也就缺乏了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BC公司的该项主张未能得到支持,本案的其他争议问题已无审查之必要,法院对其不作审查。
  综上,BC公司的所诉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其相关诉请依据不足,应予驳回。法院依法判决如下: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泉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并驳回福建省晋江市BC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企业的对外经济交往在所难免,为了促成交易的顺利完成,就不可避免地将企业的某些涉密信息告知合作方。在本案中,据BC公司主张,其与SBK公司有着较长时间的业务往来,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被告SBK公司曾派人到BC公司现场,对BC公司是否符合供应商条件进行考核,并要求BC公司提供鞋垫原材料的物理特性,在确认BC公司的供应商资格后,被告SBK公司也曾派质量管理员到原告工厂监督原告的生产。可见,被告SBK公司的员工确有接触并知获BC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的可能。那么,在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的情况下,商业秘密该如何防止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商业秘密的外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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