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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唐青林(4)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一般来说,在对外经济交流的过程中,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其商业秘密:
(1)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合同是进行商业秘密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保密协议既是约束合同相对方履行保密义务的重要依据,更是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的主要证据;可以成为权利人防止合作相对方泄密或者将商业秘密据为己用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对外交往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考虑与接触的技术委托制作方、商务咨询及服务方、产品供应商、经(代)销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其违法使用或者披露获知的商业秘密信息。
(2)缩小商业秘密知情人的范围。商业秘密知情人越少,泄密的可能性越小,这也是企业内部仅有部分重要人员知悉商业秘密信息的原因。同样,在企业的对外经济交往中,企业也同样需要严格控制知情人的范围。对此,企业可以要求合作企业委派指定人员参与相关工作,除非意外情况,非经企业允许,合作企业不宜更换工作参与人员。
(3)强化员工的归属感,提高员工对外交往中的警惕性。“人”是商业秘密的保守方,同时也是泄密行为的主体,之所以会发生泄密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企业员工被高薪所诱惑、贪图一己私利或是对公司泄愤的目的,因此,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增加企业员工的归属感,使员工自发地维护企业的秘密信息,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可能。同时,企业员工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也应当提高自身的警惕性、谨言慎行,对于一些假借合作之名、实怀探秘意图的行为进行坚决抵制。
(4)建立物理隔离等方式,将涉密区域与普通区域隔离出来。加强门禁管理和内部监控,实行涉密信息的安装摄像探头、报警器等,防止交易方或者合作方通过企业考察、参观等方式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对此,企业可以在重要会议室、资料室或文件的场所安装监控设备。规定进入保密区域要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密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区域尽量少用甚至不用移动电话或者网络等,以杜绝心怀不轨的人士随意出入涉密区域。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仅仅有客户名单不能构成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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