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能否对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认定/唐青林
司法鉴定能否对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认定 ——TAS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魏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要旨
司法鉴定,是指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或判断的一种活动。在司法鉴定中,鉴定部门主要围绕被侵权商业秘密是否为公知技术,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与否等进行技术鉴定。对于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法律适用上的认定问题,司法鉴定部门不宜做出相关认定。
基本案情
舍福公司系法国HEF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8年7月,舍福公司获法国HEF公司授权,使用HEF公司的金属表面热处理技术(也称“SURSULF”和“ARCOR”工艺技术),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2005年10月31日,舍福公司名称变更为原告TAS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TAS公司)。
许某于2000年11月受聘担任舍福公司总经理,负责舍福公司经营、管理,并与舍福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于2001年3月辞职。魏某某于2001年2月受聘担任舍福公司市场部经理,同年5月被舍福公司开除。李某某于1999年8月受聘担任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并与舍福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在职期间曾代表舍福公司直接参与了为舍福公司客户上海伊顿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顿公司”)加工汽车气门实验的全过程,掌握了该项业务的整个工艺流程及关键技术。
2001年2月至5月,魏某某在任舍福公司市场部经理期间,与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许某成立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的,被告上海欧本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本公司)。同年3月,许某以舍福公司的“硫氮碳共渗盐浴炉的温度控制采用加热室(盐浴容器外)和盐浴(容器内)的双重控制温度技术”(以下简称“双重控制温度技术”)要求向舍福公司的设备供应商浙江省长兴县工业电炉厂定制三台电炉,于同年6月交付欧本公司使用。许某作为欧本公司总经理,负责欧本公司经营、管理,魏某某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质量控制等事务。许某、魏某某以高薪等手段利诱李某某至欧本公司任职。同年8月,李某某利用其担任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的工作便利,将该公司《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等文件复制在电脑软盘中,即向舍福公司辞职,至欧本公司担任技术质量部经理。之后,许某、魏某某以低价揽取了原由舍福公司承接的伊顿公司的业务。魏某某、李某某按照窃取的上述主要文件的技术要求,编制了欧本公司的《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以此指导欧本公司的生产。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间,许某、魏某某、李某某利用掌握的舍福公司的材料表面盐浴氮化、氧化处理技术以及按照舍福公司技术要求定制的盐浴炉等工具设备,为伊顿公司、上海秋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杭发曲轴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进行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业务,共计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