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能否对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认定/唐青林(5)
本案中,由于本案被告窃取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且截取伊顿公司的加工业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在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确认欧本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同时结合原告为调查、取证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与侵权人的获利,法院判决被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TAS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5万元。
2、商业秘密侵权中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商业秘密属于财产权范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故本案中,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
(13)能否委托鉴定部门鉴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在适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后产生的结果,应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不宜委托鉴定部门鉴定。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5)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后,应要求当事人明确鉴定的对象及其范围,主要包含权利人所诉被侵权商业秘密是否为公知技术,被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与否等。还应要求当事人在指定限期内提交完整的资料供鉴定使用,否则,承担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后果。
6.人民法院只能就专业技术事实提出鉴定委托,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是否侵权等不是委托鉴定的范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应证据做出判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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