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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信息保护方式的选择/唐青林(4)
3、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更长。
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权利人没有公开,权利义务人都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直至商业秘密被公开。但根据《专利权》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终止,即专利技术将成为一项社会共有的资源,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4、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简单。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利人应当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过初步审查和公布程序后,确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利保护规定的,才发放相应的权利证书,同时还要予以登记和公告。而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则简单得多,一项商业秘密的保护,只要企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避免企业信息暴露在公众可获取的范围之内,即可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
可见,一项企业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比作为专利权的企业信息更为便捷、保护的期限也更长。但也有不利之处,比如对于权利人而言,商业秘密一旦被侵害,则丧失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同时法律对于权利人指控侵权行为的,也规定了严格的举证责任,权利人的维权困难;且商业秘密权不具有排他性,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无法排除第三人对相关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因此,在企业的信息保护过程中,权利人应当充分结合需要保护的企业信息的商业价值、可流失性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虑,选择适合的权利保护方式。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在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如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到企业发展及较大经济利益、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等程度,对商业秘密确定不同的密级。对于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特征或者不适宜采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企业信息,企业也应当做到及时清理,或者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申请专利的方式来予以保护。这样,将商业秘密和专利的方式两者相结合,实现企业秘密信息的全面保护。

法条链接
1、《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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