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商业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唐青林(3)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该如何判断一项商业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呢?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实行)》的规定,判断一项技术、经营信息的价值性和实用性,应注意考虑信息能否应用于生产实践及经营管理,以及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的优势。从方法上来说,可以结合技术、经营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考察信息是否有利用价值,丧失其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无影响,该信息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直接的、间接的帮助等诸因素进行认定。一般来说,对于一项商业秘密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的考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主动提出,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就该问题主动进行审查。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并非所有的企业信息都可以当作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进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权利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等各方面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具有一段时间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是否一定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因此,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是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长期积累的特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实用性;企业对客户名单采取了适当、合理的保护措施。
本案中,本案中,原告仅以其与日商“森林株式会社”有过一段时间的稳定交易关系就主张该信息为企业的特定客户,并未就该客户名单是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定客户信息进行举证说明,故法院对涉案日商“森林株式会社”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技术信息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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