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确定和保护/唐青林(2)
再查明,牛某龙在HY经纬公司工作到2009年5月20日后离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于单纯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争议,应当确定为劳动合同纠纷。而对于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导致侵犯商业秘密,即劳动者擅自将其获得的商业秘密投入使用或向他人披露而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争议,性质上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HY经纬公司认为牛某龙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侵犯了HY经纬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致其经济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HY经纬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牛某龙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公证费用,须举证证明牛某龙已侵犯其相关权益。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牛某龙侵犯了HY经纬公司的合法权益,HY经纬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HY经纬公司的诉讼请求。
HY经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所办的“环球商机网”已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一审法院无视上述事实的存在。2、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成立,包括:公证书、张圣友书证等。但一审法院却没有认定上述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侵犯商业秘密成立,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是指因行为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擅自将其获得的商业秘密投入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而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争议。因此,HY经纬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查明事实可知,HY经纬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系指其“财富网”网站中“财富商机”板块中的商业信息和广告,而上述信息均为“财富网”网站中的网页内容,该内容属于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故上述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故HY经纬公司主张牛某龙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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