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确定和保护/唐青林(3)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中,上诉人HY经纬公司既与被上诉人牛某龙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也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可以说,已经做好了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有效措施。但是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牛某龙在外私办网站,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HY经纬公司因其要求保护的“商业信息和广告”为公开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无法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可见,在商业秘密保护的过程中,企业自身内部有关商业秘密的确定非常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将来相关信息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企业该如何对其内部众多的信息进行商业秘密的划定和保护呢?
1、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
企业的信息纷繁复杂,但并非所有的企业信息都应当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下简称为“暂行规定”),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做出了列举式说明,具体来说,企业商业秘密应当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可见,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3)经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只有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信息,才可以或者才有必要被列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范畴。如本案中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信息和广告,由于此类信息已经通过网站予以了公开,被公众所知悉,故无法再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法律所保护。
2、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和归类,并划定等级和保密期限。
按照企业各类商业秘密的不同,将各类秘密进行区别和划分,是企业定密的重要环节。至于商业秘密的等级划分,企业可以参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将企业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也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3、对各等级、各类别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标记。
将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标记是企业对外公示为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可见,在商业秘密信息上进行标记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标志之一。《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