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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确定和保护/唐青林(4)
对此,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各类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在具体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界定该商业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在商业秘密上分“AAA”“AA”“A”三个等级。AAA级,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露,就会导致灭顶之灾的商业秘密,此类秘密的保密期应为长久;AA级,为对企业有重大价值,泄露后会使企业大伤元气的商业秘密,此类秘密的保密期应为十年;A级,为企业其他具有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此类材料的保密期为五年。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定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对此类信息进行区分和归类,并划定等级和保密期限,进而采取在信息上做明显标记的方法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违反竞业禁止和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救助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条中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因此,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为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予以处理;而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本案中,对于HY经纬公司主张牛某龙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其商业秘密致其经济损失,并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为由主张权利保护,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条链接
1、《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十条 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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