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义务对任职期间的劳动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唐青林(5)
本案中,张某在职期间即参与成立了金地名士公司,且经营相同业务内容,其行为构成违约,双方应当向ARD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张某的过错程度、在职期间同同行竞业的时间以及ARD公司合理的诉讼费用,确定张某与金地名士公司给ARD公司酌情赔偿损失1万元。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企业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时,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对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限、范围、违约责任以及企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进行明确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补偿金支付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日期进行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的,企业应当制作标明“竞业禁止补偿金”项目类别的工作明细单,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以防止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和竞业禁止违约义务纠纷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为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5、《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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