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审结的刑事案件判决的法律效力/唐青林
在先审结的刑事案件判决的法律效力 ——BD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诉糜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要旨
由于民事审判中的“相对免证说”以及诉讼目的、证明标准、诉讼价值模式的不同,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中,在先刑事判决的效力是相对性的,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然应当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考察,并由法官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出事实认定。
基本案情
1998年5月,巴西华侨胡亚春成立BD研磨材料(河南)有限公司(下简称BD公司),胡亚春任总经理,胡国春、糜某被聘任为副总经理。2000年9月,成立BD公司上海办事处,糜某兼任该办事处国际贸易部经理。2005年8月,被告糜某出任胡亚春成立的仁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新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被告人糜某在2006年5--7月每月领取200元保密工资。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被告糜某未经公司同意,指使张勇将仁新公司一水氢氧化钡业务的客户信息、经营信息、价格信息披露给李伟鑫、胡匡北。李伟鑫、胡匡北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以迈金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仁新公司的客户韩国丹石公司、重庆川渝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经营业务,购销量307.50吨,给上海仁新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95160.81元,导致该业务销售中断。
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被告糜某未经公司同意,将BD公司氧化铝粉业务的客户信息、价格信息、经营信息披露给李伟鑫、胡匡北。李伟鑫、胡匡北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以上海绥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BD公司的客户马来西来MEMC公司、巴西LG-PHILP公司、无锡中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经营业务、购销量25.09吨,给BD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932.53元,导致该业务销售中断。
2005年4月至2006年8月,被告糜某未经公司同意,将BD公司显像管用碎玻璃的客户信息、价格信息、经营信息披露给李伟鑫、胡匡北。李伟鑫、胡匡北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以迈金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绥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将BD公司的客户美国人BIRNIE和DLUBAK、美国ESC公司等国际业务客户开展经营业务,购销量18094.99吨,造成BD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403264.48元,导致其客户流失,外销量减少,外销价格下降,利润降低。
被告糜某、张勇、李伟鑫、胡匡北共给原告碎玻璃、一水氢水钡、氧化铝粉三个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2535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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