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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审结的刑事案件判决的法律效力/唐青林(4)

专家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权利人在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后,又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损害赔偿。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的自诉和公诉程序进行了相关规定。如本案,原告BD司在向法院指控被告糜某等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获得被告等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胜诉判决之后,又向法院提出主张糜某赔偿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的民事诉求。那么,在先审结的刑事案件对之后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究竟有哪些法律效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为“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可见,在诉讼程序中,已为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作为免证事实直接进入到后诉之中。这是否意味着,刑事判决生效后,对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发生既判力,其认定的事实依法产生免证的效力,可在民事诉讼中直接确认,无需进行任何实质审理呢?
根据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就不能对先前判决认定的事实实施免证”。可见,在在先判决的法律效力上,最高法院采取的是相对免证说:即在先判决只是暂时免除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只要对方有相反的证据存在,法院就应当相反证据及在先判决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后对事实做出认定,而不能一概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准。
此外,由于诉讼目的、证明标准、诉讼价值模式不同,三大诉讼各有其不同要求,这就给直接采信不同类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带来一定的困难。例如,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一般被归纳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即法院在认定被控人有罪时,应当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才能予以认定的严格规则原则;而在民事案件中,一般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责任证明标准,这就使得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定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确认,而无需像刑事诉讼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可见,民事诉讼中的认定标准明显较之刑事案件的标准要低。
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中,在先刑事判决的效力仅是相对性的。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然应当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考察,并由审理本案的法官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出事实认定。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注意到两类诉讼程序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的不同,从而更好地从诉讼中寻求有利点,进行自身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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