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在先审结的刑事案件判决的法律效力/唐青林(5)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由于诉讼目的、证明标准、诉讼价值模式的不同,在先审结的刑事判决对后提起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是相对的。即使有审结的胜诉刑事判决在先,权利人也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来进行充分举证,而不能太过依赖于刑事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能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见,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请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认定的同时,到达获得民事赔偿的目的。而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既不涉及权利人人身权利的侵犯,权利人也未因财物损坏而遭受物质损坏,因此,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并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权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再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因此,本案中,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BD公司对被告糜某、张勇、李伟鑫、胡匡北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笔者认为,稍欠妥当,不太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标准。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就不能对先前判决认定的事实实施免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