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唐青林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北京ZWL搜科技有限公司诉高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点评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以及侵权行为的秘密、隐蔽的特点,致使原告要举出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原告的证明要求往往采取“相似+接触”原则,即原告如果证明了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且被告接触了商业秘密,则由被告对其获得该信息的正当性进行举证,若被告不能举证,则推定其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ZWL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WL搜)成立于2008年4月28日,从事网站优化业务,经营www.zwls.net网站。高某某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9月在ZWL搜技术部从事网站优化工作。2009年4月20日,ZWL搜与高某某签订《员工转正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在网站优化工作岗位,月薪1700元。2009年4月3日,高某某与ZWL搜签订《保密协议》,约定高某某在职期间和离职之后对ZWL搜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2009年10月29日,被告高某某、被告北京天诺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金公司)成立。高某某任天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经理。天诺金公司也经营网站优化业务,以自己名义备案并经营www.bjtxc.cn、www.zlscm.cn、www.bjtnj.com、www.jingpiaoba.com四个网站。
ZWL搜经营的www.zwls.net网站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显示“ZWL搜”,首页上方显著位置显示“北京ZWL搜科技有限公司”。天诺金公司经营的www.zlscm.cn网站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显示“中联搜索传媒”,首页上方显著位置显示“中联搜传媒您的专业优化顾问”。
2008年-2009年,ZWL搜(乙方)分别与武汉百强阀门有限公司(甲方)、解爱民(甲方)以北京科宇联友电脑回收公司名义、北京茶马食品有限公司(甲方)签定《ZWL搜推广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网站提供网站优化服务。
2010年5月21日,经ZWL搜申请,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互联网部分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登录www.bjchama.com首页,点击左下方的“面筋营养丰富、干净卫生”链接标识,在打开的“面筋营养丰富、干净卫生”页面中点击文章中的“上门洗车”链接标识,即进入天诺金公司客户网站(www.100bao.org);在“面筋营养丰富、干净卫生”页面上点击“返回列表”链接标识,在打开的“臭豆腐,面筋”页面中点击“[臭豆腐,面筋]现在农村晒粉皮面筋之风也还在流行”链接标识,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文章中的“北京快餐”链接标识,即进入天诺金公司客户网站(www.xdkuaican.com)。按照类似方法操作:点击www.bjkeyu.com.cn、www.whbaiqiang.cn网站文章中的链接标识,亦可进入天诺金公司其它客户的网站,链接标识中包括“反偷拍器”。其中北京华艺中天家具有限公司与天诺金公司签定的搜索引擎优化合同显示,天诺金公司提供“展示柜”关键词服务,年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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