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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唐青林(2)
2010年7月29日,经天诺金公司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互联网部分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在百度网站(www.baidu.com)搜索栏内输入ZWL搜进行搜索,搜索结果第三页第二项搜索结果位“ZWL搜是骗子公司-维权之家www.55315.com”,点击该链接标识,打开的页面是对ZWL搜的负面评论。登录www.bjhlhd.com.cn网站,点击首页上的“新闻中心”,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办公家具发展由衰转盛”,打开的页面载有“办公家具发展由衰转盛”一文,点击文中的“google优化”链接标识,即可进入ZWL搜网站。对于公证书中出现的上述现象,ZWL搜称是天诺金公司在诉讼中主动设置的链接,不表明ZWL搜也主动为天诺金公司设置链接。

法院审理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分别进行审查。
  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
  原告指控的商业秘密包括:新闻系统及其后台控制密码,客户网站的后台控制密码。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新闻系统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对于原告主张的新闻系统及其后台控制密码,法院无法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根据现有证据,www.xdkuaican.com、www.bjkeyu.com.cn、 www.whbaiqiang.cn三个网站是原告服务的客户网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并具体考虑网站优化的行业特点和经营规律,法院认为原告掌握的上述网站后台控制密码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原告采取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它网站和关键词涉及的商业秘密问题,因其未在本案中提交充足证据,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上述三网站部分文章中设置的关键词链接,指向被告客户的网站,此种设链行为须登录网站后台方可完成。上述三网站并非被告客户,被告无正当合理渠道接触其后台控制密码。被告辩称的黑客行为、交换链接、原告主动栽赃三个理由,均无事实依据,且明显与常理不符。被告高某某原在原告技术部从事网站优化工作,极有可能接触原告客户网站后台控制密码。高某某辩称其仅从事留言、博客工作,没有做过网编,不符合正常的岗位工作流程和规律。被告申请的证人刘娟虽然出庭作证称高某某未从事网编工作,但刘娟的当庭陈述与其庭前提交的书面证言不符,且部分当庭证言自相矛盾。被告高某某以刘娟证言证明其没有接触原告客户网站密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庭审过程中,二被告自称除高某某外并无他人自原告离职到被告天诺金公司工作。鉴于被告未对原告公证书记载的反常现象作出合理解释,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合理推定高某某将其掌握的原告客户网站密码交由天诺金公司使用的事实存在。虽然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客户网站中也设置有指向原告网站的链接,但该项公证发生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具有主动设链的合理动机,故该份公证书不能产生相反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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