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唐青林(3)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ZWL搜”是原告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原告对该名称具有合法民事权益。被告天诺金公司对“ZWL搜”及其近似表述不享有任何正当民事权益,不应擅自使用。天诺金公司在其所有并经营的www.zlscm.cn网站中使用“中联搜索传媒”、“中联搜传媒”字样,与原告企业名称近似。考虑到双方均从事网站优化业务,天诺金公司的此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混淆、误认,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指控被告网站内容与其近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高某某未经原告许可,披露并允许天诺金公司使用原告客户后台控制密码,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天诺金公司明知高某某的上述行为违法,仍然获取并使用高某某提供的原告客户后台控制密码,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天诺金公司在其网站名称及显著位置使用原告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天诺金公司还应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鉴于双方均未就赔偿数额提交充分证据,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错、持续时间、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不再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二被告应一并承担。因原告未提交公证费、律师费票据,考虑到原告实际办理公证并聘请律师的事实,法院将综合考虑本案的公证必要性、律师代理难度、工作量等因素酌定合理支出数额。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天诺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www.zlscm.cn网站中删除“中联搜索传媒”、“中联搜传媒”字样,并删除其在www.xdkuaican.com、www.bjkeyu.com.cn、 www.whbaiqiang.cn网站中设置的链接;且在www.zlscm.cn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发布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北京ZWL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万元;被告北京天诺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ZWL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专家点评
员工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人员之一,离职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常见现象。本案中,被告高某某作为原告ZWL搜公司的网络优化人员,称其仅仅从事留言、博客等工作,没有做过网编,没有机会接触公司网站后台的控制密码,故没有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对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该从哪些方面进行举证?法院通常又会依据什么标准来认定权利人是否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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