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唐青林(5)
本案中,对于原告指称的被告侵犯其网站的主张,被告辩称可能是由于黑客行为、交换链接、原告主动栽赃所致,但始终未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 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错、持续时间、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结合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被告应一并承担。因原告未提交公证费、律师费票据,考虑到原告实际办理公证并聘请律师的事实,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公证必要性、律师代理难度、工作量等因素酌定合理支出数额(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北京ZWL搜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万元)。
法条链接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ruclawyer.com);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欢迎切磋交流,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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