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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毛守卫(3)
但尽管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它却不是一种放纵状态……自然状态自有约束每个人的自然法”。人的自然的自由不应被理解为不受任何法的限制,因为“在有能力制定法的创造物的所有状态中,无法的地方也就无自由”“人的自然的自由只受法的统治”“除了自然法而它没有任何其他的限制”。洛克认为,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处置自身及其财产的权利不受限制,但是,他无权毁灭自己和他所拥有生命及财产,除非他能找到比保护其生命更重要的目的,在其《政府论》中,他高度的肯定了造物主,认为所有人都是全能、无比聪明的造物主创造的,大家都是他的仆人,奉命来到人间,为他做事,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每个人的生命只能由他决定,不由得人类自己。而理性即自然法正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他支持人们: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同样比如:即使张三打猎一无所获,饥肠辘辘,而李四捕鱼满载而归,吃喝有余,没有李四的同意,张三也不应该动李四的一两片鱼鱗,更不应该用强力去夺取李四所捕的鱼,因为对李四来说,这是他的财产,他对这些鱼具有财产权。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所以任何人也不得剥夺李四对这些鱼的占有权,张三的饥饿并构成他拿走李四所捕的鱼的理由。这些鱼只能属李四所有,因为李四为捕这些鱼花去了他的劳动,这些鱼是他的劳动所,而这种所得即为他的财产权,是自然法所赋予人的天赋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惩罚罪犯的权力。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直到没有违反自然法,这样,可以制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互相伤害,自然法就得以保存。全人类的和平及生存就有了保障,还是前一个例子,如果张三由于饥饿而夺走李四吃不完的鱼,即使张三没有侵害李四的生命,李四也有理由惩处他甚至杀死他,因为张三侵犯了李四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杀死张三,洛克也成了李四“天赋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又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取得对另一个人的权利。但这种并不是绝对的,随心所意的权利。当一个人抓住犯罪时,必须冷静地依据理性和良心的指导,比照罪犯的犯罪事实,以改造罪犯,制止犯罪为目的,进行惩罚,而不能受自己感情冲动随意放肆的支配,因为生命权也是天赋,不容侵侵犯的。
三、人类的“黄金时代”
与上述我们讨论两位人物不同,卢梭的自然状态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从人类起源为基础的角度分析他心中的自然状态,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中,没有权力欲望的野蛮人类是社会的主角,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疾病的来源是少的,因而几乎不需要药物,也不需要医生,人类生病的时候,自然给予了他们痊愈的本能,在自然状态下,没有衣服、住处,没有现代人视为必需品的物件。对野蛮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不幸,野蛮人是孤独的,清闲和易于睡眠的,自我保存是其唯一关心的事,只是由于睡眠和肉欲,才使人的感觉器官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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