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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离职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唐青林
如何避免离职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 ——东莞YL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冯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好离职员工的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此,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员工离职时,保证其彻底、及时地交还相关工作资料;(2)与离职员工开展离职谈话,了解员工的离职动机和去向;(3)要求员工提供保密保证人;(4)进行事后保密履约监督。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东莞YL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L公司)系成立于1993年5月15日的台资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塑胶发泡板条、塑胶条、塑胶相框、塑胶粒。
  2000年9月28日,YL公司与冯某某签订《保密合同》,规定冯某某在YL公司担任配料职务,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运用已知晓的上述信息向外界提供咨询、帮助,或其他有偿及无偿服务;不得泄露、出卖或向他人传授上述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YL公司的上述信息。该保密合同还约定,冯某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YL公司业务相关的塑胶制品行业工作。若违反上述保密及竞业限制规定,YL公司有权立即辞退冯某某,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有权要求冯某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或赔偿全部损失。
冯某某于1999年7月1日入职YL公司,2008年6月17日离职。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YL公司并未就其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冯某某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冯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进行举证。故法院对YL公司主张冯某某侵害其商业秘密并应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YL公司与冯某某签订的《保密合同》中没有对补偿金进行约定,YL公司也未证明其曾就竞业限制条款给予过冯某某任何经济补偿。因此,案涉保密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冯某某不具有约束力。故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YL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YL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另查明:YL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冯某某立即停止侵犯YL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冯某某向YL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冯某某承担。一审庭审过程中,YL公司明确其诉请包括冯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赔偿责任在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YL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也未举证证明冯某某存在违反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了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信息以及冯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故YL公司主张冯某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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