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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离职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唐青林(3)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中,YL公司既与冯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也签订了约定“冯某某不得从事与YL公司业务有关的塑胶制品行业工作”的竞业禁止约定,但由于YL公司本身不能对商业秘密的侵权提出充分的主张,也未举证其对于冯某某给予了一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使得YL公司对于冯某某离职后的相关行为,既不能主张其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对其也没有法律约束力。可见,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好离职员工的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对于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8条,“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生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可见,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其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员工离职后也应当予以遵守,直至权利人将商业秘密予以公开。那么,企业可以从哪些方面来避免离职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呢?
1、彻底、及时地交还相关工作资料。要求离职员工清退相关工作资料是预防其带走相关商业秘密信息载体,杜绝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环节。员工向企业提出离职请求时,企业应当将其使用的相关电脑、U盘、光盘、工作文件、图纸、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彻底、及时地交接,以防离职员工将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带出“自立门户”或者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成为企业的强劲对手,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
2、开展离职谈话。员工离职时,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离职谈话,从而摸清离职员工的离职动机和去向。企业可以检查招聘档案,确认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对于签订相关义务协议的,企业应当督促员工积极地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没有签订的,企业可以补充签订《离职承诺书》,结合离职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内容,对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进行确认,有必要的,企业也可以与员工做出竞业禁止相关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做出竞业禁止约定的,企业应当对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进行明确约定,并如实发放相关补偿金,否则,竞业禁止义务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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